名人故居保护的合理尺度
2015-11-30 14:48:47中国文物报
名人故居的保护必须实事求是。首先,不是名人居住过的地方都可以叫名人故居,比如旅馆、寓所、家族房产等。名人故居必须具备见证名人重要人生历程、精神品质和思想光芒的文化价值。其次,不是所有的名人故居都必须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当然也可以公布为历史建筑,或者作为一般建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予以纪念保存。那么这一标准又将是什么呢?
先说说什么是名人?这一标准还是比较容易确立的。一般情况下,列入家乡地方志的,人物传的人都可以成为名人。无非有些名人成就突出、名气大、公众知晓率高。有些名人成就虽高,但所在领域公众关注度较低,虽为具有国家级、省级行业影响力的大人物,但知晓率也还是不高;有些对一些城市来说,也算是个名人,走出这座城市就再也没有影响力了;有些名人平凡中见伟大,在城市中具有很短一个时期的精神标杆作用,等等。这些都不是影响名人成为名人的前提条件。真正的前提条件只有一个:人物的精神品质和思想光芒是否经过历史大浪淘沙之后,依然而且必须留住、传承下去,成为城市的精气神与文化基因,历久弥新。在这一点上,有些只能是历史人物,而不是“名人”。对城市而言,有些人物现在还可以认定为“名人”,但将来不一定是。什么是名人?归根结底, 取决于城市文化建设的需要,它是可以与时俱进地调整和更替
的。每一座城市对名人的标准认定是不一的,可以从实际出发。一个历史人物可以在异地成为名人而家喻户晓,但并不一定非要成为其家乡的名人而骄傲。这一观点,目前最难以让作为其家乡的城市所接受。名人之所以成为名人,是后天的学历、经历、阅历锻造了他,并非都是所谓籍贯地的城市文化品质赋予了他。所以,一座城市并非一定要抓住某位名人不放,要判断一下这位名人身上的精神品质是否契合城市现阶段名人文化传承的需要。不必纠结名人资源的取舍,必要时,它也是可以调整和更替的。
再来讨论什么是名人故居?这一标准目前在执行中是非常模糊、无序的。这究竟又为了什么?为了利用名人资源,产生名人效应,人为因素和利益博弈在起作用。文物部门在保护问题上也过度强化了这一标签的使用,而成为挡箭牌、护身符,否则文物建筑的拆与保往往可想而知。但其负面作用也在产生,束缚了文物建筑的利用,产生了名人故居认定的随意性,受到众多质疑。名人故居的认定规范性何在?关键就是名人与名人故居的关系要理顺清晰。
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名人故居应该具备以下价值要素:一是时间价值要素。名人重要人生阶段生活居住的地方。二是空间价值要素。故居的现状依然能够反映出名人当时的生活状况和诸多信息,体现名人精神品质和思想光芒。这两点都要有证据。三是关于建筑本体和环境价值要素。
建筑物具有较好的保存价值,历史环境维护较好。这一要素是为了保护、传承和利用。不具备这三个价值要素的名人故居,笔者认为可以公布为历史建筑或作为一般建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予以纪念保存。
有几种情况不宜成为名人故居:一是若仅仅是名人出生地,并未留下珍贵的童年和青少年印记的,不宜称为名人故居;二是名人回乡偶住故居中并没有留下名人重要历史信息的,也就是说故居与名人的因缘关系不大,也不宜成为名人故居;三是名人故居保存条件已经面目全非,修缮利用需要以雷同与重建的方式进行,违背了文物的原真性,也不宜成为文保类名人故居。不作为名人故居,并不等同于保护工作的停滞或舍弃,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认定是“文物” 还是“非文物”,这一合理尺度的把握也是尊重城市历史、促进城市发展的负责任态度。使命感不能促成盲目保护,更要有客观真实的辨别认知。
(责任编辑: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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