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如何做好慈善公益拍卖策划(五)
2017-05-23 14:16:01刘双舟文化法苑
拍卖法哪些规定不适合慈善公益拍卖
现行拍卖法制定与上世纪90年代初,其本质上更像是一部拍卖市场管理法,行政管理的色彩较浓,施行20多年未有过实质上的修订,有些规定已经成了拍卖行业进一步市场化的障碍。对于慈善公益拍卖而言,由于受历史条件所限,拍卖法当年在制定时则根本不可能顾及。今天,非拍卖企业组织的慈善公益拍卖无法适用拍卖法,即便是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运用商业化手段开展的慈善公益拍卖活动,也不适宜完全适用拍卖法,因为现行拍卖法中有些规定不利于慈善公益拍卖目的的实现。
现将拍卖法中不宜适用于慈善公益拍卖的规定简要罗列如下:
第一,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已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慈善公益拍卖是献爱心的活动,任何人都有献爱心的资格,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慈善公益拍卖中积极参与竞买,有利于慈善公益拍卖目的的实现,不应受到限制。比如,国外慈善拍卖中,主持拍卖活动的拍卖师参与竞买是非常正常的,也是得到鼓励的。
第二,拍卖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根据我国慈善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作为捐赠人将自己的财产捐赠出来用于慈善公益拍卖同样应当受到国家的支持和鼓励。拍卖公司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慈善公益拍卖活动中可以做委托人,前提是“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拍卖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即“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让人代为竞买”。这条规定与慈善公益拍卖的目的也是不相容的。慈善公益实践中,委托人自己委托拍卖,自己也参与竞买这种情况也是非常常见的,是一种献爱心的表现方式,不应禁止。
第四,拍卖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以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这表明拍卖不仅是慈善财产变现的方式,而且是一种常见的募捐方式。很多捐赠人都是在拍卖活动现场进行标的捐献的,甚至有些买受人竞买成功后现场进行二次捐献。因此对于慈善公益拍卖活动而言,提前公告和展示的要求是不现实的。
以上规定之所以说不适合慈善公益拍卖,主要原因在于这些规定与慈善活动的献爱心目的及慈善拍卖“爱心最大化”原则不一致。因此,在慈善公益拍卖策划时,要格外注意,根据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而不能生搬硬套。
(责任编辑: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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