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捷委员:“两把标尺”确保生态安全

2016-03-03 18:41:59 作者:杜俊超

万捷委员:“两把标尺”确保生态安全

人类生活在这个世界上,首先,需要呼吸空气;同时,需要饮用水源。因而,水与氧是人类的第一需求。

当水源、大气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时候,人民的身体健康难以保障,生态环境也无法平衡。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今年的提案十分关切这两个涉及到人类基本需求的方面,这个关切也引起广泛共鸣。

生态安全危机

近年来,华北、东北、华东多地频繁遭遇严重污染天气。2015年11月8日,沈阳市部分监测点位PM2.5浓度值高达1400ug/m3。而北京,在2015年11月和12月亦遭遇严重的空气污染,并因此两度启动红色预警。

与此同时,地表和地下饮用水源地水质受到工业点源、生活污染、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垃圾堆放渗滤液下渗等多方面的威胁。

大气、饮用水安全直接关乎人民身体健康,也与生态安全息息相关。万捷委员认为,频繁爆发的霾情,凸显了当前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有关分析显示,燃煤和工业废气排放,依然是区域污染物排放的主体。然而,在3000多家国控重点废气污染源之外,各省和地级市还有数量庞大的废气排放企业,包括很多排放量大和管理粗放的企业,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垃圾焚烧厂等,其排放数据没有向公众公开,无法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万捷委员向记者介绍道:我国于2008年开展全国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调查,根据201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共有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3541个,其中地表水监测点位203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1507个。而目前公开可查到的水源地清单散见于环保部和部分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发布的各类文件,包括规划方案、治理计划、水质公报等,合计不过90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以及少量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饮用水源地监测、重点排污企业信息不到位是人民关切的敏感地带,也是危机生态安全的不利因素。

“标尺一”:全面公开饮用水源地水质信息

万捷委员认为,严密监控饮用水源地水质并使水质信息充分公开,既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必须,也是满足公众知情权,推动公众关注饮用水源地、保护饮用水源地的需要。

我国具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监测时间、监测频次、数据上报方式都有明确规定,为各地按照统一的时间、统一的格式、准确而全面地发布水质信息提供了良好基础。

老百姓对环境质量的变化最有发言权,考核绿色政绩,应将考核依据和标准置于阳光之下。饮用水源的好坏是老百姓对环境质量的切身感受之一,充分公开饮用水源地的水质信息,让老百姓看清环境家底和变化情况,是对政府绿色成绩单的最好监督。

万捷委员建议,全面公开饮用水源地水质信息,使之真正纳入各地政绩考核体系。各地的水源地水质信息须实时更新,清单全面详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标尺二”:落实大气法要求、推动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

即将于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第一百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为落实相关法规要求,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污染源大规模减排,万捷委员提议:

环境保护部在现有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制定并发布统一的重点排污单位筛选办法;各省区市在制定地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将本地重污染行业企业、屡遭投诉举报的企业,以及社区关注度高的垃圾焚烧厂等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文件要求,全面、及时、完整、友好地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涉气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万捷委员还对重点排污单位须公布下列信息做了详细的建议,包括: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相信,信息公开对水源地水质安全、促进重点污染源守法和减排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信息的透明化也让人民更加放心、安心。

(责任编辑:程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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