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盾手稿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书法作品”

2018-03-22 18:12:15《收藏快报》

  2018年1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对手稿系美术作品的性质认定,维持了一审中判决拍卖公司赔偿的决定。在该案中,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茅盾手稿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书法作品”。那么,什么是“书法作品”呢?

  所谓“书法作品”,是指以毛笔或其他工具或方式书写、展现的具有书法特征的汉字所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作品类型上,书法作品归属于“美术作品”,即“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该案中,被告主张涉案手稿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书法作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涉案手稿系投稿所作,并不具有书法创作的主观意图;第二,涉案手稿上有多处修改的痕迹,又不具备题跋、印章、纸张等书法作品的形式特征,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笔者认为,上述两个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创作作品宏观上的确需要创作意图,但并不要求具体的创作目的。所谓“创作意图”,是指作品的独创性必须有作者的宏观意图和个人印记,如果创作意图缺失或不足,即使客观上完成了某种艺术成果,也不能认为构成了作品。例如,某人在绘画比赛现场正在喝果汁,突然剧烈咳嗽而将红色的果汁喷在面前的白纸上,结果形成了万朵梅花状的图画,这种图画即使获得了专业人士的高度评价也不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因为该图画的形成完全没有体现出人类的任何主观性的创造活动。但是,需要创作意图并不等于苛求具体的创作目的。

  第二,著作权法上的书法作品并没有题跋、印章、纸张等形式上的要求。传统意义上的书法是我国一种以文房四宝为工具抒发情感的艺术。工具的特殊性是书法艺术的一个重要方面。借助文房四宝为工具,充分体现工具的性能,是书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传统意义上的书法作品,包括题跋、印章、纸张等形式要求。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书法作品,和传统概念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并不苛求这些形式。

  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所指出的那样,涉案手稿用毛笔体现了汉字书写艺术的精妙,能够给人以审美的享受,符合著作权法对于美术作品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保护。对于题跋、印章缺少的问题,判决书认为,著作权法并不要求美术作品具有这些形式特征。正如王羲之的《兰亭序》以及颜真卿的《祭侄文》,两者均属于文稿,都有多处涂改,且缺少署名、落款、印章,但这些都不影响其获得“天下第一行书”“天下第二行书”的美誉。

(责任编辑: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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