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艺术家的鉴定权及其法律效力
2016-11-23 10:23:51刘双舟文化法苑
吴冠中“池塘”拍卖纠纷案反映了艺术品真伪鉴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艺术家是否拥有鉴定权以及艺术家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本案中,与争议作品有关的艺术家吴冠中曾亲自对争议作品的真伪进行了鉴定,并在争议作品上亲笔写下了“伪作”的鉴定结论,原告之说以向法院起诉,选择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其主要“底气”也正是因为她拿到了艺术家鉴定这一“尚方宝剑”。但是最终还是败诉了,因为法院并没有采纳艺术家本人的鉴定结论。
该案曾一度引发了关于“艺术家有无鉴定权问题”的大讨论。持肯定意见的一派认为,一幅画作是真是伪,应该说作者最有发言权,作者有没有画这幅画,自己心里门儿清。从国内目前的鉴定情况来看,对在世艺术家或者是近现代一些艺术家作品的鉴定,最终鉴定权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一个通行、默认的规则,那就是大部分都以艺术家本人或者家属的鉴定为主,而这也被看作是最为可靠的方式。早在2006年,画家史国良发现在北京传是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中有其伪作,在要求撤销拍卖未果的情况下,史国良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道歉,并象征性地要求1元赔偿。史国良认为:画作真伪画家本人说了不算,却要由其他机构鉴定确认,这非常荒谬。画家的权益和知识产权、著作权得不到充分保护,买家的利益也由此容易遭受损害,多重因素结合在一起危害很大,由此画家应当出来维权。就此问题,他还在新浪上开设了博客,号召其他画家一起行动起来,与假画斗争到底。
但是对艺术家自己的鉴定权,持反对意见的也不少。著名收藏家马未都就认为,对于自己的作品,当事人鉴定可分两类:一类是画家本人的鉴定,另一类是画家亲属的鉴定。按照“主动回避”的司法常识来分析,这两类人都无法判定作品,即使作品署自己的名或者亲人所作。这就好比是最优秀的法医也不能为自家人做法医鉴定。作品一旦离开艺术家本人,走进社会,其性质就变了,好比一个产品一样成了社会公物,社会公物的鉴定权不应掌握在一个个体手中,它必须遵循社会公物的鉴定标准。对于这样一件性质发生改变了的艺术品,不应当再允许艺术家说三道四,因为这属于司法范畴内的事情。大多的艺术家都是具有良好的道德的,但不能否认的是当今社会中确实有一些不讲职业操守,无德的艺术家。马未都讲了一个真实发生的故事:一位画家聘请一位模特,但他没钱,双方约好送画给模特当作“酬资”。这位画家留有私心,不可能把最好的作品给这位模特。后来这位画家成了名,模特开始出售当年画家相赠的作品,但是画家却根本不承认,双方打起官司,最终画家败诉。这个故事说明,无法也没人能够保证艺术家、艺术家的家人不撒谎。为了经济利益,一些艺术家的不合法利益在未得到时就有可能撒谎,而谎话的背后是一些不光彩且难以启齿的“私利”。既然无法保证艺术家所说的是真心话,不如干脆请其走开。有些艺术家辞世后,其生前流散在社会的作品被很多人收藏,有想出售者最终找到其家人,请其“验明正身”,如果肯破费打点,可以拿到“真迹”的证书,如果是顶级作品的话,家人还要求从日后的成交价中分成;若是不付出一些费用,而且没有过硬的私交,一般很难得到公正的鉴定结果。对于艺术家是否有权为自己作品“掌眼”的话题,马未都认为,如果是未出门的作品,在其家中可以随便说,但只要作品离开家门就无权再做评价。社会上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亲人造假。家人可以接触到艺术家的印章,于是请社会上画家模仿其风格,最终盖上真的印章,这种造假问题也出自艺术家家门,有的艺术家并不知道,也有知道后默许的。艺术家应该弄清楚“什么叫司法回避制”、“什么叫社会公物”,同时也要了解到底“有没有家人私利”,是否有“亲人造假”的可能。马未都举例,“甲借了乙的钱,用毛笔给乙写下了一张借条。这张借条就是一个证据。”如果甲不偿还最终打起官司来,就必须对这张借条进行司法鉴定,而不能去问甲:这是你写的借条吗?这是你的字迹吗?甲肯定不会承认。将这里的借条置换成一幅书法作品或是一幅画,将甲换成写书法或绘此画的艺术家,其道理很快就能让人明白。
人们对艺术家本人的鉴定权之所以持否定态度,原因是多方面的,艺术家的品德应该是一个主要因素。艺术家鉴定主要分两种情况:有一种情况是故意将真的说成假的。某些画家成名之后画价提高,对早期不成熟的画作不愿意承认是自己所画;有的画家只将除代理公司所售画作之外的所有画作都是赝品;还有画家曾赠送给别人作品,当收藏者欲将其出售时,有买家来找画家本人鉴定,画家出于不悦,就故意说是赝品;还有些画家对在特定政治或者特殊意愿下进行的画作也会采取回避的态度,不予承认。另外一种情况是把假的说为真的。画家因为年纪大了或其他原因,会找人代笔,但是署他的名,签他的章,虽然客观来说作品不是真的,画家却承认它的真实性。
(责任编辑: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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