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的节律与节律的形象》
2013-02-25 11:44:49
(节录)
编者按:此文发表于《美术》1983年11期。当时美术界正讨论“形式美”、“抽象美”的问题。文章认为“节律是事物的普遍属性”,提出“形式美”即“节律美”的观点,认为所谓“形式美”是有它自身的内容的。对“节律快感”与“节律美感”也做出区分,并以此为根据,确认“抽象派”绘画作为一种语言形态是可以成立的,“在我们绘画的百花园中,不必剥夺它的一席之地”。
世界万物,是由矛盾构成的,没有对立的矛盾就没有世界。世界是在上下、横竖、大小、高低、左右、正负、快慢、强弱、刚柔、方圆、阴阳、黑白、冷暖、虚实、盈亏、宾主、进退、软硬、粗细、始末、表里……以及流畅与阻滞、轻薄与厚重、活跃与沉寂、明朗与阴暗、兴奋与抑制、崇高与鄙俗……对立中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不同的事物是由不同的对立因素、以不同的组合关系所构成。任何事物,都是在特定的对立因素中,以特定的对比量和组合关系形成特定的节律---或骤涨骤落,或平流缓泻等---从而形成自己特定的面貌。
所谓“节律”,即对立因素的组合关系及其矛盾发展的起伏。离开对立的极,节律也就消失。
音乐的节奏,就是在快慢与强弱这两组对立极中形成的节律形态;旋律则是除了在快慢、强弱的对立之外,再加上音程的高低这组对立极组成的节律形态;
“黄金律”是在高与宽的对立极中形成的节律形态;
均衡、对称则是在左右、上下的对立极中形成的节律形态。
事物是由矛盾构成的。有矛盾就有节律,节律是事物的普遍属性。
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节律。一定的形象,具有一定的节律形态,反过来,一定的节律形态又体现着一定的形象特征。体现着一定的形象特征的节律形态也就是节律形象。人们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不仅认识事物的外貌与实质的对立统一关系,并且从事物的性质与其节律间看到一种必然联系。诸如愉快的心情与轻快而活跃的节奏相联系,悲哀的情绪则与缓慢深沉的节奏相联系等等。这种联系,就是节律形象赖以成立的客观根据,就是它作为生活的反映的普遍有效性的根据。
在研究审美过程中,主观是怎样通过某种物质的节律形态与客观生活取得联系的问题时,我认为有三种情况应加以区别:
1.物态形式感。它是对于物质现象的一般属性的视觉反映。即:当某种可视形式具有某种物质现象的基本特征时,这种可视形式就可以引起人们对于该物质的一般属性的感受。例如对红色感到热烈,对于正三角形感到稳定,倒三角形就觉得不稳定,对于具有糜烂事物的一般特征的形象感到恶心等等。这种感受本身,无所谓美丑,不过是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条件反射。只有当它成为艺术中的一种表现手段,成为组成美的形象的一个因素时,它才具有美感的性质。
2.节律快感。它是客观事物的一般合规律性与人的神经系统取得协调而在主观方面产生的一种快感。黄金律、乐音以及与神经系统的感受性相谐和的多样统一的各种节律形态,都是具有这种合律性的客观存在。动物也具有节律快感。牛听轻音乐多产奶,就是轻音乐中的声音的合规律性使牛产生节律快感所导致的生理效果。节律快感没有社会内容。它与美感有质的差别。
3.节律美感(即形式美感)。它是客观的节律美(即形式美)在主观上的反映。节律美不仅存在于艺术中,而且首先存在于客观世界中。艺术中的节律美,是艺术家的节律美感的物化表现。归根结底,是生活中节律美的反映。美的山峦的起伏,美的河流的蜿蜒或浩荡,在斗争和实践的过程中所显现的信念和情操的崇高、执着和坚定……这些生活中美的事物所具有的节律,就是客观存在的节律美。
通常谈形式美感(即节律美感)的时候,对以上三种情况不作严格的区分,往往都当成形式美感。这是由于三种情况常常相互重叠:物态形式感在艺术表现中可以变成美感;节律快感又常常是节律美感的基础。但是从严格的理论的意义上说,是应当加以区分的。这样,形式美感(节律美感)才真正获得美感的本质。
情感,如同任何事物一样,也是有节律的。它的节律形态是在诸如欢乐或悲哀、兴奋或抑制、浓烈或淡泊、甜蜜或苦涩、统一或矛盾、冲动或平静、刚毅或软弱……对立的极中,以独特的组合方式形成的。
一定的情感具有一定的节律,一定的节律又可以体现一定的情感的性质。古代战争中的战鼓声,体现了击鼓人的情绪与气势,怎样体现的?靠鼓声的节律与击鼓人的情绪的节律取得同构,使鼓声成为击鼓人情绪与气势的物质形象,它感染着战士以相同的情绪和气势去进行搏斗。所谓“一鼓作气”中的“鼓”之所以可以作“气”,道理就在这里。中国写意画喜欢选择适宜的对象,以笔墨的节律同构,抒发自己内心情感的节律。画家笔下的风竹的形象,就常常成为画家愤世嫉俗的内心情感的节律同构。“屋漏痕”是中国书法和文人画中具有节律美的一种笔法,它何以能被认为是美的呢?因为“屋漏痕”所具有的节律,使人感到:面对着阻力,沉着、稳健、艰难而又不可阻挡地前进这样一种动势。它与一种美好的精神素质---奋斗前进---形成节律同构。这就是一纸墨痕,能具有一种社会的人的精神力量的根由。“节律同构”就是这样,使本来与人的精神生活毫无关系的物质形式---墨痕、山石的纹理等等,成为具有情感和审美内容的“节律形象”。
总体来说:节律是事物的普遍属性。由于一定的事物具有一定的节律,从而一定的节律就体现着一定的事物的形象特征。因此,以不同的物质材料所构成的生活中某种事物或某种情感相同的节律组合关系(即节律同构),就自然地具有了该事物或情感的特征,成为一种节律形象。于是,运用一定的物质材料,通过节律同构来塑造生活的节律形象,就成为艺术反映生活的一个渠道。
美的事物的节律及其同构,即节律美。在关于美的本质和美感的研究中,节律美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我认为对它的研究,将有助于进一步暴露美和美感的本质。
节律美(形式美)作为一种美的形态,与一般的美具有相同的本质。作为审美对象,从形式到内容它都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处于一种积极的关系之中。它与一般的美所不同的地方,则是节律形象所独具的两个特点:
(1)由于节律形象只能把握事物对立因素的组合关系及其发展的起伏,而抛弃了事物的具体性状,因而它没有事物具体性状方面的形象性,而只具有节律的形象性。从这一点看,它有某种“抽象性”。这种“抽象性”使节律形象具有广阔的表现领域,它可以表现非视觉、非听觉所能感受的事物。例如人们内在情感的起伏,看不见也摸不着的社会政治力量的对峙和冲突,还有人的某种精神素质等等。
这种“抽象性”,还使节律形象有较大的容量,在同类或接近的事物间,在性状虽然相去很远,但具有节律同构的事物间,节律形象都可以把它们加以概括。在节律形象面前,欣赏者实际是按照自己生活实践所提供的节律感受来理解这个节律形象的。这就是节律形象的抽象性所带来的概括性。
(2)正是由于节律形象的某种抽象性这个特点,带来节律形象的某种不确定性。说“某种”不确定性,是因为它并非一切都不确定,如果是一切都不确定,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作为节律形象,它要求节律的准确性,要求节律表情的深度,要求体现节律美。但是对于表现具体事物的性状来说,它就缺乏确定性。节律形象正是由于缺乏确定性,在绘画里常使人们不把它看成是一种特殊的艺术形象,而错误地把它看成是一种形式范畴的东西。
人们常说,画与人一样,也有品格、气质和修养。而这正是作者的品格、气质和修养的一种反映。但是它们是怎样被反映而使人们感受到的?其中就有一部分是通过画面的节律形象被人们感受到的。就是说,作者在塑造这个形象时,这个形象有二重性。它既是表象形象,又是节律形象。作者不仅通过表象形象反映着客观生活和自己对客观生活的认识和感受,而且通过节律形象反映着超过表象形象的内容以外的东西,其中就有作者自己的审美趣味和心理素质方面的一些特征。以齐白石的作品为例,在他画的各种不同的题材里,都可以从中看到他质朴的气质和旺盛的生命力的节律同构。此外,作品所表现的民族心理特色、时代风貌等等内容,除通过表象形象表现外,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节律形象表现出来的。例如汉代的石刻、画像砖等,具有汉代艺术所特有的毫不拘谨、自由、博大的节律美,陕北与河北蔚县的剪纸,以各自不同的节律美,反映了北方农民不同地区的审美心理特色。
节律形象以其独有的抽象性,扩展了作品的容量,给作品的内容开辟了又一个天地。看不到或不承认节律形象在艺术上的重要意义,作为创做者,就不能自觉地在这个天地中作艰苦的耕耘,从而进一步提高作品的美学价值;作为欣赏者,就不能进入这个领域去获得美的享受。
以上谈的,主要是针对过去我们相对忽视绘画中的节律形象的作用,强调了节律形象的意义。但是,这并非说,节律形象没有局限性,特别是绘画的节律手段是有限的,相对于音乐来说更是贫弱的。因此,以独立的纯粹的节律形象构成的绘画---抽象绘画---从形式特色来说,虽然不能说在审美上毫无价值,也不能说这种形式特色本身就决定了它是没落的、颓废的艺术形式,在我们绘画的百花园中,也不必剥夺它的一席之地,但是,把它捧为绘画艺术发展的方向,是没有客观根据的。
就总体来说,绘画属于表象艺术,这不仅是历史的过程所形成的,而且是被绘画所依存的物质材料特性所规定的。如同音乐是节律艺术,是被音乐所依存的物质材料所规定一样。
一种艺术语言的形成和发展,决定于两个因素:美感和体现美感的物质材料的特性。艺术是一种物化的美感,每一门类艺术,都是以独特的物质材料所构成的“语言”来体现美感的。从绘画史看绘画语言的发展,可以清楚地看到:当人们把美感物态化时,美感一方面促进着物质材料表现性能的发挥;另一方面,也看到艺术家的美感在具体的物质材料面前经过一次筛选。那些物质材料无法体现的、不善于体现的、事倍功半才能体现的美感,被淘汰了、抛弃了,而那些和一定物质材料特性相吻合的美感却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所以,不仅是美感在选择着物质材料,而且物质材料也在选择(影响)着美感。它们是处在一个统一体中矛盾的两个方面。艺术创作中没有离开一定物质材料的凭空出现的美感,也没有不和一定的美感相联系的艺术的物质材料。当然,在这个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中,美感是矛盾的主导方面。
绘画语言的发展趋势,不是任何人、任何行政命令所能规定的。它有自己的规律。我们不难发现,各种绘画语言,是处在某种“生存竞争”中,或发展,或被淘汰。如果我们把适应社会审美需要的独特的表现效果,与其加工手段的耗费之间的比称之为“表现率”的话,那么表现率高的就被保留并可能得到进一步发展,而表现率低的则被淘汰。
绘画从总体上向“抽象化”发展,势必导致绘画语言表现率的降低。追求表现率的客观趋势,就会使绘画语言趋向于“具象化”。相反,如果在绘画中忽视节律手段的表现力,追求表现率的客观趋势又会促使绘画增加对于节律手段表现力的追求。这种变化,当然不是原地摇摆,而是一种螺旋形的发展。
(责任编辑:彭亚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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