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不应是问题,效率才是核心问题
2012-08-15 10:43:20雅昌艺术网专稿
最近,浙江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网上司法拍卖平台,采用有别于传统现场拍卖方式的纯网络方式开展司法拍卖,这一事件引起社会热议。我认为司法拍卖有其特殊性,纯网络形式并非司法拍卖的最佳模式,浙江的改革模式值得商榷。
淅江司法拍卖改革中,完全抛弃传统的由拍卖企业组织的拍卖模式,代之以纯网络方式拍卖,其改革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在传统拍卖中,拍卖企业要收取高昂的拍卖佣金,这会增加买受人的负担,降低司法拍卖的效率;而网络拍卖不收取佣金,可以减轻买受人负担,提高司法拍卖效率。这一理由看上去合情合理,实质上却经不起推敲。
首先,拍卖企业做为商事活动的主体,付出了服务,收取应得的劳动报酬,这是无可厚非的。人民法院作为税收财政全额供养的国家司法机关,尚且要向作为纳税人的打官司的老百姓收取诉讼费,自食其力的拍卖企业怎么能白干呢?
其次,拍卖企业收取的佣金是否高昂,这个问题不好讨论。但事实是,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企业在社会委托的非司法拍卖中依法可以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具体比例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并无最高不超过5%的限制。而在司法拍卖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明确规定拍实企业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而且规定了0.5%一5%五个档次。与全国各地相比,淅江省的情况还比较特殊,2010年浙江省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佣金标准上又做了大幅下浮,浙江省司法拍卖佣金已是全国最低水平。佣金中包含了拍卖企业开展司法拍卖话动的全部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拍卖佣金是否高昂,就只有委托拍卖的法院和拍卖公司自己知道了。
第三,至于拍卖公司收佣金会增加买受人的负担,这一观点是不成立的,违背了经济学的基本常识。每个竞买人都是经济人,参加拍卖活动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基本目的,能少花一分钱决不会多花一厘钱。参加拍卖时每个人对标的都有自己的私人估价。他的最高出价与佣金之和应当以不超过其私人估价为限。有佣金时他会在私人估价之下报价。无佣金时,他的最高出价会达到到私人估价,水涨船高而矣。因此收不收拍卖佣金与买受人的负担无关。
第四,虽然拍卖佣金与买受人负担无关,但是却实实在在会影响司法拍卖的成本。不收佣金时,拍卖成交款全归法院,收佣金时(无论高低),都会增加司法拍卖的成本。这一点是个事实。但是据此就认为拍卖佣金降低了司法拍卖的效率,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效率是成本与收益比较的结果,是由成本和收益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成本和收益两个因素都会影响司法拍卖的效率,不能单存从成本一个角度来分析,并偏面认为增加成本必然会降低效率。
因此,拍卖佣金和司法拍卖成本不是问题,效率(效益)才是问题的核心。真正应该研究和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委托拍卖企业组织司法拍卖值不值?在增加司法成本付出佣金代价的前提下,司法拍卖的收益提高了吗?如果提高了,那为什么要抛弃原有的拍卖模式不用呢?如果没有提高,那是谁的原因,是制度本身的原因?拍卖公司的原因?还是法院的原因?在这些问题都尚未搞清楚之前,仅以佣金为借口进行的司法拍卖改革就很难说不带有盲目性了。
(责任编辑:张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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